拖(tuo)逾(yu)期(qi)抵(di)押(ya)车(che)为(wei)什(shen)么(me)都(dou)找(zhao)第(di)三(san)方(fang),抵(di)押(ya)车(che)被(bei)拖(tuo)走(zou)怎(zen)么(me)处(chu)理(li)
抵押车是指以车辆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借款的车辆。抵押车在市场上有一定的需求,
因为它可以解决一些人的资金困难。但是,抵押车也存在一些风险,比如抵押车被抵押权人拖走了,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买卖双方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今天我们就来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案例摘要】
2019年10月,原告王某在网上看到被告李某发布的一辆二手奔驰轿车的信息,价格为9.8万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联系后,被告李某告知该车为抵押车,并且已经办理了解除抵押手续。
原告王某相信了被告李某的话,并于当月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款。双方约定在办理完车辆过户手续后,由被告李某将车辆交付给原告王某。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原告王某发现该车辆仍然处于抵押状态,并且已经逾期未还款。
原告王某向被告李某询问情况,被告李某承认自己欺骗了原告王某,并表示愿意退还部分款项。
原告王某不同意,并要求被告李某立即解除抵押并交付车辆。但是,在此期间,该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了。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欺诈了自己,并且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返还购车款9.8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和利息。
【焦点争议】
一、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二、车辆被拖走后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转让财产所有权,对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方有偿合同,要求当事人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诚实等原则,遵守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了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和价款的支付。
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抵押人,虽然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且不得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但是,被告李某没有履行这些义务,而是隐瞒了抵押情况,并且逾期未还款,导致抵押权人采取了拖走车辆的措施。因此,被告李某违反了买卖合同和物权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点二:车辆被拖走后是否构成侵权?
车辆被拖走后,原告王某是否可以主张被告李某或者抵押权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利,并且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呢?
这取决于原告王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全款。但是,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车辆仍然处于抵押状态,并且未能完成过户。
因此,原告王某并没有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该车辆属于机动车,其物权的转让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抵押权人作为善意第三人,有权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采取拖走车辆等措施来保全自己的担保物权。
因此,抵押权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原告王某不能主张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财产权利。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本案中,原告王某虽然没有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但是他已经支付了全款,并且与被告李某约定了过户和交付的义务。因此,原告王某对该车辆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被告李某作为卖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解除抵押并办理过户手续,将车辆交付给原告王某。
但是,被告李某没有履行这些义务,而是隐瞒了抵押情况,并且逾期未还款,导致车辆被拖走。
因此,被告李某侵犯了原告王某的财产权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