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jin)钱(qian)债(zhai)务(wu)逾(yu)期(qi)利(li)息(xi),逾(yu)期(qi)履(lyu)行(xing)判(pan)决(jue)双(shuang)倍(bei)利(li)息(xi)
负债人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判项最后都有一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双倍计息”,也叫迟延履行金。那么,“双倍计息”是什么利息的双倍?经常有负债人问起这个怎么计算?是原来合同约定的利息再计算一次吗?不是的。
早在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就明确,所谓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换算成年化利率为6.39%。这是一个固定利率。因此,“双倍计息”其实是除负担判决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外,再额外计算一次固定罚息,是对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惩罚性利息。民间借贷负债人注意了,民间借贷受保护的利率最高可达年24%。如你逾期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原有利息加上“双倍计息”,你承担的债务利息最高可能要达到年化利率30.39%。这意味着3年多以后,这个债务的利息就超过本金。因为一般的判决都是判决利息计算到实际履行为止。迟延履行金也是计算到实际履行为止。所以会出现到时候利息超过本金的结果。这个负担是很重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8号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