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zheng)信(xin)显(xian)示(shi)其(qi)他(ta)贷(dai)款(kuan)有(you)90天(tian)逾(yu)期(qi),恢(hui)复(fu)征(zheng)信(xin)犯(fan)法(fa)吗(ma)
张家川县一男子在买房办理按揭贷款时被告知有不良信用记录,后来查询得知自己名下莫名其妙出现了一笔2万元的贷款,而且逾期未还。为了早日恢复自己的征信,男子将涉事银行起诉至法院。
案件回顾
2020年,张家川县的田先生在买房办理按揭贷款时,被告知个人征信系统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田先生感到纳闷,因为此前他从来没有在银行贷过款。田先生去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川县支行查询个人征信,发现在自己名下竟然有一笔于2014年由当地一家银行发放的2万元的农户贷款,这笔贷款自2016年开始就存在逾期情况。
田先生找到银行了解得知,这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为蒋某,银行负责人告知田先生,将会督促实际贷款人偿还贷款。可是后来这家银行并未督促实际用款人蒋某归还贷款,致使田先生的个人征信一直处于逾期状态。
田先生无奈之下,于2020年将银行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款5万元。
案件审理中,田先生与银行于2020年11月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银行督促实际用款人蒋某2020年12月10日之前还清这笔借款所欠全部本息;在借款还清后,由田先生与蒋某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将田先生名下不良记录转至蒋某名下。银行有了承诺,田先生便选择撤诉。
可是后来银行与实际用款人并未履行还款及消除不良征信,于是田先生在2021年4月以银行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又一次将银行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银行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他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田先生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驳回田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田先生于2021年4月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冯峰针对此案接受了记者的相关采访,他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上诉人某银行是否构成对上诉人田先生的名誉侵权;二是上诉人田先生要求被上诉人某银行赔偿其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
冯峰法官说,个人信用作为名誉权的组成部分应当受到法律的合法保护。出现不良记录往往是个人或组织信用缺失造成的,所以,征信记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人格评价的属性。如果出现了不良记录,必然会使个人或组织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产生名誉贬损的后果。
法院查明,田先生名下贷款并非田先生本人所贷,他对该笔贷款并不知情,银行贷款手续不严,违规发放贷款,导致案外人蒋某冒用田先生的名义在银行贷款20000元并逾期不还,又将不是贷款人的田先生的信息报送给征信机构,造成田先生被记录为逾期及违约还贷信用不良记录,给田先生的个人征信造成了严重影响。银行报送不良信息时未将该信息告知田先生,在田先生得知其被冒名贷款,到银行核实并反映了情况之后,银行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案外人蒋某还清借款,消除田先生的不良征信,导致田先生个人征信长期处于逾期状态,而个人征信中存在贷款逾期将对田先生个人信用的社会评价降低,增加其今后从事金融活动和市场交易的阻力。
由于银行并未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因此,法院认为银行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构成了对田先生名誉权的侵权,银行依法应停止对田先生名誉权的侵害,积极督促案外人蒋某还清借款,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为田先生报送删除在征信系统上不良贷款记录的申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的程序要求删除田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不良贷款记录。
那么,某银行是否应当赔偿上诉人田先生5万元精神损失费呢?冯峰法官说,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并给田先生个人征信造成不良记录,虽然侵害了田先生的名誉权,银行应当对其过错承担停止侵害、恢复田先生个人征信的责任,但田先生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银行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所以,对田先生提出赔偿其5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于2021年8月对此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为田先生报送删除在征信系统上不良贷款记录的申请,并采取措施删除田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不良贷款记录;驳回田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冯峰表示,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是个人信用的体现,信用已经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不良征信记录会对个人产生极大影响。自从我国《民法典》将信用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之后,为保护个人信用及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个人信用和个人信息将受到法律的合法保护。如果发现个人征信及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来源:天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