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yu)期(qi)利(li)息(xi)的(de)复(fu)利(li)最(zui)高(gao)院(yuan),银(yin)行(xing)贷(dai)款(kuan)的(de)主(zhu)债(zhai)务(wu)诉(su)讼(song)请(qing)求(qiu)能(neng)主(zhu)张(zhang)复(fu)利(li)吗(ma)为(wei)什(shen)么(me)
目前,多数银行向法院起诉时就债务人的诉讼请求集中表现为:本金、利息及罚息。这里的“利息”应理解为借期内拖欠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这里的“罚息”应理解为逾期后的利息,即以拖欠本金为基数,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至实际还清为止的利息。通常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为借期内利率基础上提高50%。实践中,部分银行除了主张上述金额种类外,还主张了复利。这个“复利”在法律上应如何理解?法院会支持吗?
一
法律上对“复利”的理解
“复利”从本质上讲就是利息的利息,称“利滚利”也不为过。银行把债务人拖欠的利息作为本金,以结息日为起点,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标准,来计算复利。“复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或两个部分:第一阶段是借期内拖欠的利息的复利,此时复利的计算依据为结息日时欠付的利息乘以相应的利率。第二阶段是罚息的复利,以拖欠的罚息作为本金,来计算复利。
二
目前人民法院对“复利”的主流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对于银行主张的复利请求,会区分情况对待。对于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复利的,一般不予支持该请求;对于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复利的,一般也仅支持借期内欠息的复利。因为复利计算标准与结息日密切相关。贷款逾期后计收的罚息,因不存在结息日问题,因而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罚息计收复利问题。简单讲,“罚息”是持续滚动的,在本金还清前,罚息一直再计算。那么在罚息和结息日都不确定的情况下,罚息的复利是无法计算的。故一般情况下,法院不支持罚息的复利请求。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利的最新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认为:罚息、复利通常仅适用于金融借贷。在金融借贷中,贷款期内的利息可以计算复利当无疑问。贷款逾期后计收的罚息,因不存在结息日问题,因而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罚息计收复利问题。当然,如果借款合同对逾期结息日及逾期罚息的收取有明确约定的,也可能存在罚息计收复利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贷款利率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计收复利的利息应当包含期内欠付利息及罚息。鉴于现行法对罚息计收复利并未作禁止性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作出此种交易安排,但不得超过法定的利率上限。考虑到金融借贷合同通常是由金融机构一方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对是否存在罚息应否以及如何计算复利的条款,应当由金融机构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四
实务提示
(1)建议银行诉讼请求中去主张借期内利息的复利。
多数银行的借款合同中是有关于借期内利息的复利约定的,银行若未主张复利,涉嫌未穷尽职责,会留有后遗症。计算公式:复利=拖欠的借期内利息(作为本金)×利率(合同约定)×逾期天数(自借款期限届满至借期内利息还清为止)。
(2)不建议约定罚息的复利。
贷款逾期后计收的罚息,因不存在结息日问题,同时罚息的金额持续滚动,因而合同很难约定清楚罚息的复利如何确定罚息数额及区间问题。银行若约定不清导致法院不予支持,反而给自己造成部分败诉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虽然最高院的观点是只要约定清楚可以支持罚息的复利,但各地法院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一时半会也很难改变。
(3)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等各项违约损失不得超过法律的上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及《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的精神,即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折合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银行约定了复利的,一定要注意各种违约性质的费用折合利率总计不得超过最高上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