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yu)期(qi)提(ti)供(gong)证(zheng)据(ju)及(ji)开(kai)庭(ting)申(shen)请(qing),逾(yu)期(qi)举(ju)证(zheng) ()罚(fa)款(kuan)金(jin)额(e)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向东莞的胡女士发出了一份罚款决定书,对其逾期举证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罚款金额10000元。
2017年,胡女士购买了张先生名下广州一处房产,并向房屋所有人张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付款后,房屋却迟迟没有过户。多次交涉无果后,胡女士于2020年7月将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自己已支付的购房款。
然而,胡女士在起诉时却没有提交付款凭证这一关键证据,无法证明购房款的支付情况及金额。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胡女士依然没有向法院补充提供付款凭证。2020年12月,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时胡女士的举证期限早已届满,但其依然没有提交付款凭证,法院不得不等胡女士补充举证后再次开庭。
此后,胡女士向法院补充提交了购房款的支付凭证,但付款凭证却显示胡女士并非购房款的支付人。胡女士称自己是委托该人付款,但此时胡女士又未能一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付款人的关系,直到该案第二次开庭,胡女士才再次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南沙法院认为,涉案购房款的支付凭证以及胡女士与付款人的关系证明,是认定胡女士是否已足额支付购房款的关键证据,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直接影响到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这些证据既不是新证据,也不属于反驳证据,胡女士本应在起诉时提交。如果胡女士在起诉时存在举证困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申请律师调查令。但是,胡女士既没有按时举证,在庭前准备阶段也没有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态度消极,存在明显逾期举证的故意。由于上述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法院从尊重事实的角度出发,采纳了胡女士逾期提交的证据,但胡女士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缺乏合理事由,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法官说法: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及时举证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求和主张均负有举证义务,应当依法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关键证据,严重违反诚实信用诉讼原则,不仅会导致诉讼拖延,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影响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损害司法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王君、谢雨虹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