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bie)人(ren)欠(qian)我(wo)钱(qian)逾(yu)期(qi)利(li)息(xi),逾(yu)期(qi)付(fu)款(kuan)损(sun)失(shi)计(ji)算(suan)公(gong)式(shi)
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看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
……
关于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一审法院酌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476674元,因S公司在2021年7月承诺“这个月就能结”,故本院酌定该部分货款的违约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8月1日;对6月货款2423元,因未见有张某对该部分货款对S公司明确主张的证据,故一审法院酌定起算点为张某在本案中予以主张的时间即2023年1月16日。张某要求上品公司支付维权费用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S公司上诉称其不应向张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认定错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张某依照上品公司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货物需求提供了货物,S公司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现S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货款,给张某造成损失,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张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多次催款不应视为对付款期限的约定变更。一审法院判决S公司支付张某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计算方式、起算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S公司的该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3)京02民终69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