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guang)东(dong)惠(hui)州(zhou)逾(yu)期(qi)申(shen)报(bao)增(zeng)值(zhi)税(shui)罚(fa)款(kuan),逾(yu)期(qi)申(shen)报(bao)增(zeng)值(zhi)税(shui)罚(fa)款(kuan)多(duo)少(shao)
发布时间:2022-05-09 09:18:24 来源: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税一稽罚〔2022〕56号
**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0******U91K)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惠州市***路7号***大厦2单元6层08号)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涉嫌取得吴川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来函证实,你公司涉嫌取得吴川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7年5月11日虚开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144001624660,发票号码04231874,金额255,555.56元,税额43,444.44元,价税合计299,000.00元)。
1.认定“非正常”情况
2021年7月2日,你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为“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
2.电话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
就你公司涉嫌取得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检查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你公司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窦某某(电话186****3489),但窦某某称自己已不是你公司法人,对你公司的情况完全不了解。经查询“企查查”等途径证实,你公司工商信息的“负责人”已于2018年1月24日变更为黄某。
通过电话联系你公司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财务负责人林某某(联系电话139****3880),该号码无人接听。
3.实地核查
检查人员于2021年7月16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注册地址惠州市***路7号**大厦2单元6层08号进行实地检查,在其注册地址未发现有你公司在场经营,经现场人员确认,该地址现为惠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
4.文书送达
检查人员分别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10月20日向你公司邮寄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0〕28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0〕4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1〕51号),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已分别于2021年9月2日、2021年11月3日对上述文书进行公告送达。
检查人员于2022年1月19日向你公司邮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2号),限你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前向我局提供涉案的纳税资料,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已于2022年2月11月对上述文书进行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公告到期后,你公司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5.银行流水调查情况
2021年12月29日,检查人员依程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调取你公司登记的对公账户(账户442248*******7446)在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根据银行流水显示,目前你公司的对公账户状态为“睡眠”,同时你公司在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未通过对公账户支付过款项给吴川市中达桂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公司涉嫌取得吴川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2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是偷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4408970120050919222)、《关于吴川市中达桂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湛税三稽协〔202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0〕282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0〕401号、〔2021〕51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
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2号)邮寄送达回执及文书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现场笔录》及现场视频录像光盘;
4. 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5. 电话联系企业的录像光盘;
6、你公司对公账户(账户442248*******7446)银行流水。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项第45目“违法情节‘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程度‘严重’”的规定,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2号)后,你公司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决定对你公司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三倍的罚款1,754.70元(584.90*3)。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54.7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