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che)贷(dai)逾(yu)期(qi)担(dan)保(bao)公(gong)司(si)会(hui)告(gao)知(zhi)吗(ma),车(che)贷(dai)逾(yu)期(qi)担(dan)保(bao)公(gong)司(si)私(si)自(zi)拖(tuo)车(che)被(bei)判(pan)赔(pei)偿(chang)
数月前,江苏的姜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委托一家担保公司办理贷款,双方约定:贷款未还清前,车辆所有权归担保公司。不久,因姜某无法偿还贷款,担保公司为其还贷后,私自将车拖走且不愿归还。姜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担保公司系担保人而非抵押权人,不能根据约定享有所有权。虽然姜某有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和相应责任,但公司应依据司法程序要求交付或处置车辆,而无权违背车主意愿扣押车辆。最终判决:担保公司需在10日内将车辆返还,同时按照150元/天的标准赔偿车辆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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