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7逾(yu)期(qi),清(qing)远(yuan)市(shi)失(shi)信(xin)人(ren)名(ming)单(dan)公(gong)告(gao)
失信被执行人申学举
失信被执行人:申学举
身份证号码:5135241969****7072
性别:男
年龄:50
住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木乡石桥村5组35号
执行案号:(2018)粤1802执1896号
立案时间:2018年5月22日
执行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申学举驾驶摩托车与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802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申学举应赔偿150958元给蒋某。判决书生效后,申学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7)粤1802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0958元欠款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方式:黄法官,0763-3393980
失信被执行人杨综财
失信被执行人:杨综财
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1836
年龄:28
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惠城镇梅一新村六直巷32之2号
执行案号:(2017)粤1802执1956号
立案时间:2017年6月2日
案情介绍:杨综财与原告张某曾是同事,杨综财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4200元后一直失联,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651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杨综财应归还借款本金4200元及利息给张某。判决书生效后,杨综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6)粤1802民初6514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200元欠款
失信被执行人赖智聪
失信被执行人:赖智聪
身份证号码:4418021982****691X
年龄:37
住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二号区自来水宿舍
执行案号:(2017)粤1802执2431号
立案时间:2017年7月27日
案情介绍:张燕妮与赖智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802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张燕妮与赖智聪通过经纪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燕妮向被告赖智聪购买其名下房屋,并向赖智聪支付了定金30000元及相关费用。因赖智聪将房屋转卖他人,张燕妮遂提起诉讼,要求赖智聪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相关损失。
执行依据文书:(2017)粤1802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84821元欠款。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方式:黄法官,0763-3391132
失信被执行人杨劲民
失信被执行人:杨劲民
身份证号码:4418021974****6952
年龄:45
住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南埗村委会大沙村
执行案号:(2018)粤1802执3092号
立案时间:2018年8月2日
案情介绍:杨劲民与黎玉行就路灯工程施工签订一份《内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杨劲民收取黎玉行管理费100000元,并出具《收据》。2017年11月25日,工程项目部发出《通告函》,称涉案路灯工程项目已严重超出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场施工,如指定期限仍不进场施工,则视为自动放弃路灯工程项目。黎玉行并无相关路灯工程施工资质,至今未对该路灯工程项目进场施工。黎玉行诉请确认其与杨劲民签订的《内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杨劲民返还1000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依据文书:(2018)粤180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1000元欠款。
失信被执行人潘伟庭
失信被执行人:潘伟庭
身份证号码:4418021990****2410
年龄:29
住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西源街
执行案号:(2019)粤1802执2844号
立案时间:2019年6月12日
案情介绍:原告李思婷诉被告潘伟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4780号、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8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潘伟庭应赔偿64101.3元给原告李思婷,判决书生效后,潘伟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8)粤1802民初4780号、(2019)粤18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欠款65663.3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方式:黄法官,0763-3396682
失信被执行人张沛英
失信被执行人:张沛英
身份证号码:4418021980****6948
性别:女
年龄:39
住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南埗村委会白麻村
执行案号:(2015)清城法执字第2847号
立案时间:2015年9月23日
案情介绍:原告黄秋凤、李基荣诉被告张沛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沛英应支付被继承人张卓荣位于清远市新城东四号区十一幢的五层半楼房的售房款(该款已由张沛英收取)原告继承部分共48万元,被告张沛英应支付被继承人张卓荣医保报销款16267.26元(该款已由张沛英收取)原告继承部分共11633.63元,判决书生效后,张沛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欠款502780.63元及利息
失信被执行人石发生
被执行人卜润萍
失信被执行人:石发生、卜润萍
身份证号码:4304261963****0791、4418221966****0422
性别:男、女
年龄:56岁、53岁
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廊步村委会冷水坑组
执行案号:(2017)粤1802执2967号
立案时间:2017年9月13日
案情介绍:原告唐建平诉被告石发生、卜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石发生、卜润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唐建平清偿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被告石发生、卜润萍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石发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6)粤1802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90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方式:梁法官,0763-3396802
悬赏声明:凡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执行到位案款的百分之五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者保密。
悬赏期限:至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止。
举报人可直接前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横荷法庭执行局进行举报,亦可致电:0763-3392475。
失信被执行人禤杰伦
失信被执行人:禤杰伦
身份证号码:4418021991****0957
年龄:28岁
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城沙田管理区田二村二巷10号
执行案号:(2019)粤1802执452号
立案时间:2019年1月16日
案情介绍:原告赖福泉与被告陈扬华、陈子文、禤杰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陈扬华、陈子文、禤杰伦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福泉归还借款28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陈扬华、陈子文、禤杰伦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禤杰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8)粤1802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9132元欠款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何健强
失信被执行人:何健强
身份证号码:4418021971****0518
年龄:47
住址: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2号清远第一城G幢30座101号
执行案号:(2018)粤1802执5722号
立案时间:2018年12月17日
案情介绍:原告张泳文诉被告何健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632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何健强应赔偿163282.96元给原告张泳文,判决书生效后,何健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8)粤1802民初6320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67406.96元欠款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联系方式:汤法官,0763-3391932
失信被执行人罗振雄
失信被执行人:罗振雄
身份证号码:4418021979****381X
住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兴仁居委会四队83号
执行案号:(2019)粤1802执25号
立案时间:2019年1月2日
案情介绍:原告朱一民诉被告罗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罗振雄应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罗振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8)粤1802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53650元欠款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刘柏韬
失信被执行人:刘柏韬
身份证号码:4418021997****3211
年龄:22
住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岗头村委会格江村
执行案号:(2017)粤1802执3347号
立案时间:2017年11月3日
案情介绍:原告刘锐刚诉被告朱健华、刘柏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802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朱健华、刘柏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原告刘锐刚赔偿113766.16元、48756.93元,判决书生效后,刘柏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7)粤1802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368989元欠款
联系方式:招法官,0763-3392180
失信被执行人吴炳权
失信被执行人:吴炳权
身份证号码:4418021983****3218
年龄:36
住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老福村
执行案号:(2016)粤1802执3026号
立案时间:2016年11月10日
案情介绍:原告禤乐仪、占翠珍、许润林、许君玥诉被告吴炳权、黎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吴炳权、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36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吴炳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66176.09元欠款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欧桂强
失信被执行人:欧桂强
身份证号码:4418021972****1474
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三角管理区下南村166号
执行案号:(2019)粤1802执1950号
立案时间:2019年4月12日
案情介绍:原告欧林添诉被告欧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774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欧桂强向原告欧林添归还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欧桂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8)粤1802民初7743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欠款 16000元及利息,拖欠受理费180元。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方式:钟展强,0763-3388306
失信被执行人张炳聪
失信被执行人:张炳聪
身份证号码:4418271985****3617
年龄:34
住址: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文洞村委会大围村22号
执行案号:(2019)粤1802执1598号
立案时间:2019年3月28日
案情介绍:原告林细妹诉被告张炳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802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炳聪赔偿事故损失82196.4元给原告林细妹,判决书生效后,张炳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7)粤1802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82196.4元欠款。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81048.92元
失信被执行人练冠通
失信被执行人:练冠通
身份证号码:4418021985****3218
住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打古管理区鸡啼村69号
执行案号:(2018)粤1802执2411号
立案时间:2018年6月27日
案情介绍:原告郭水华诉被告练冠通、刘海毅机动车交通纠纷一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802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练冠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65308.52元给原告郭水华;二、被告练冠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67993.96元给原告郭水华;三、被告刘海毅对上述第一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491元,由被告练冠通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刘海毅与原告郭水华达成和解并积极履行。但被告练冠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7)粤1802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赔偿134793.48元给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方式:周法官,0763-3393951
失信被执行人卢镜花
失信被执行人:卢镜花
身份证号码:4418271984****602X
年龄:35
住址: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河洞村委会灯芯坪村3号
执行案号:(2018)粤1802执5487号
立案时间:2018年12月3日
案情介绍:原告李卓均诉被告王志华、卢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王志华、卢镜花应归还原告李卓均借款本金38500元及利息(以本金38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9日开始,以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卢镜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8)粤1802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归还借款本金385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