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fa)票(piao)逾(yu)期(qi)对(dui)方(fang)单(dan)位(wei)证(zheng)明(ming),发(fa)票(piao)逾(yu)期(qi)对(dui)方(fang)单(dan)位(wei)证(zheng)明(ming)怎(zen)么(me)写(xie)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汴市监综执处罚〔2023〕6 号。信息显示,河南今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在对“东方今典南苑”、“东方今典御府”临街商铺经营户收取电费时,存在超出国家核准电价向临街商铺收取电费的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50006.11元,并罚款200000元。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河南今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2665657L
住所:开封市郑开大道与四大街之间东方今典小区五期30楼东数101-104
法定代表人:马**
身份证号码:411081*****3030439
2022年 7月6日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对“东方今典南苑”、“东方今典御府”临街商铺经营户收取电费时,存在超出国家核准电价向临街商铺收取电费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2号令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负责 “东方今典南苑”、“东方今典御府” 两个生活小区的服务管理工作,收取商铺经营者的转供电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根据豫发改办价管(2018)138号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省级电网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以外加收任何费用。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按供电部门核准的电价为每千瓦时0.585元,当事人应按此定价收取电费。当事人擅自加价收取电费,“东方今典南苑”每千瓦时以0.7912元收取,每千瓦时多收取0.2062元。“东方今典御府” 每千瓦时以0.80元收取,每千瓦时多收取0.215元。经核算,确认当事人于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份期间收取商户电费情况如下表:
东方今典南苑、御府小区电费统计表 | |||||
2021.1.1---2021.11.30 | 收取电量 单位:千瓦时 | 基础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 收取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 单价差额 单位:元/千瓦时 | 多收取金额 单位:元 |
南苑 | 477216 | 0.585 | 0.7912 | 0.2062 | 98401.94 |
御府 | 793843 | 0.8 | 0.215 | 170676.25 |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当事人共多收取电费269078.19元。
自2021年12月份起依据《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文的相关规定: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单一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基础电价/(1-10%)”收取电费。收取情况见下表:
东方今典御府小区电费统表 | |||||||||||||||||||||||||||||
时间 | 基础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 应收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 多收取金额 单位:元 | ||||||||||||||||||||||||||
2021.12 | 0.663 | 0.7367 | 0.0633 | 73332 | 4641.9156 | ||||||||||||||||||||||||
2022.01 | 0.6836 | 0.7596 | 0.0404 | 73579 | 2979.8636 | ||||||||||||||||||||||||
2022.02 | 0.6811 | 0.7568 | 0.0432 | 62225 | 2688.12 | ||||||||||||||||||||||||
2022.03 | 0.6738 | 0.7487 | 0.0513 | 62583 | 3210.5079 | ||||||||||||||||||||||||
2022.04 | 0.6779 | 0.7532 | 0.0468 | 56136 | 2627.1648 | ||||||||||||||||||||||||
2022.05 | 0.6679 | 0.7421 | 0.0579 | 67642 | 3916.478 | ||||||||||||||||||||||||
2022.06 | 0.6739 | 0.7488 | 0.0512 | 106625 | 5459.2 | ||||||||||||||||||||||||
合计 | 502122 | 25523.25 | |||||||||||||||||||||||||||
东方今典南苑小区电费统计表 | 浮动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 多收取金额 单位:元 | 0.0545 | 48768 | 2657.856 | 0.0316 | 41544 | 1312.79 | 0.0344 | 36360 | 1250.784 | 0.0425 | 36072 | 1533.06 | 0.038 | 31104 | 1181.952 | 0.0491 | 31080 | 1526.028 | 0.0424 | 48408 | 2052.499 | 273336 | 11514.97 |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当事人共多收取“南苑”商户电费11514.97元;“御府”商户电费:25523.25元;合计多收取电费37038.22元。
综上:当事人合计共超出供电部门核准电价多收电费306116.41元( 见下表)。
东方今典小区2021.1.1---2022.6.30电费汇总表 | |||
时 间 | 南苑多收取电费 | 御府多收取电费 | 合 计 |
2021.1.1---2021.11.30 | 269078.19 | ||
2021.12.01---2022.6.30 | 11514.97 | 25523.25 | 37038.22 |
总 计 | 109916.91 | 196199.5 | 306116.41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负责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三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证明被委托人代理事项、权限及时效。
3、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基本经营情况和收取电费及多收电费的具体情况。
4、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7份,证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基础电价。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物业服务内容,收取物业费情况及涵盖事项。
6、电力公司电费结算单36份,证明电力部门收取情况和电量的分配情况,以及当事人与供电部门电费结算情况。
7、公司收取商户专用账单9份,商户证明7份,证明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的情况。
8、电费缴纳发票33份,证明当事人向电力部门缴纳费用情况。
9、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10、《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8)138号文、《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文各一份,证明国家电费价格执行情况及依据。
2023年3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综执罚告字〔202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积极退还多收的费用,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属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通则和裁量基准》第十条(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第九条(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所指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但当事人超出国家核准电价向用户加价收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涉案金额较大,增加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负担,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落实,已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通则和裁量基准》第十二条三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决定”。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裁量等级为一般。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通则和裁量基准》13.13电力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为“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3.5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罚款。我局于2023年1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汴市监综责改〔2023〕2号,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共计退还多收费用256110.30元,尚余50006.11元未予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006.11元;
2、罚款2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 3 月14 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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