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che)贷(dai)逾(yu)期(qi)一(yi)个(ge)月(yue)还(hai)钱(qian),借(jie)款(kuan)购(gou)车(che)逾(yu)期(qi)不(bu)还(hai) ()法(fa)院(yuan)判(pan)决(jue)还(hai)本(ben)付(fu)息(xi)怎(zen)么(me)办(ban)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李小某向原告文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余元元,支付利息2万余元;
被告李某与被告李小某系兄弟关系。2017年6月29日,被告李某以支付购车款为由向原告文某借款。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账户为被告李某支付购车款24.1万元。2017年7月22日,被告李某补办借款手续,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款25万元的借条,其中含利息9千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李小某以共同借款人名义在借据上签名。原告自认2017年10月被告李某偿还5万元系偿还本案借款利息。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小某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名属于其对与原告形成借贷关系的确认,故两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本案实际借款本金金额应以原告文某为被告支付的购车款24.1万元计算。虽双方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但原告仅主张两被告按年利率4.35%的四倍支付1年借款利息,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被告利益,应予以支持。截至2017年10月28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为1万余元。原告自认被告已于2017年10月份向其支付利息5万元,超过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因此,根据“先息后本”原则,扣除利息1万余元,剩余3万余元应折抵归还本金,即两被告还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余元,利息2万余元。综上所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