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yu)期(qi)交(jiao)货(huo)罚(fa)款(kuan)比(bi)例(li),发(fa)票(piao)延(yan)迟(chi)开(kai)具(ju),客(ke)户(hu)投(tou)诉(su)应(ying)如(ru)何(he)处(chu)理(li)
导语
发票,一方面是证明交易内容的重要凭证,另一方面具有抵扣税款的实际作用,是否取得发票直接影响受票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到对方延迟开票,受票方主张赔偿法院能否支持?
今天的案例其实并不复杂,但是却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4个阶段,几乎是将整个民事诉讼法的程序都经历一遍,为什么会这样呢?
主要是因为各级法院及检察院对于开具发票的法律性质理解不同,进而导致了对违约的责任判定不同。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个并不复杂但是却历经波折的案例。看完案例之后,我们将讨论以下3个问题:
1.因为销售方延迟开票,所以购买方延迟付款,是违约吗?
2.没有开具发票就可以不支付货款吗?
3.约定不开发票,卖方有权拒绝开票吗?
案例回顾
上海的A公司与漯河的B公司于2*10年10月9日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设备含税总价为100万元,且约定该价格为税前金额,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分四期,支付比例分别为30%、30%、30%、10%。合同对于发票部分有如下约定:
1.因卖方需委托借用第三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所有合同资金账户关系与卖方委托人进行直接交易。
2.卖方向买方开具经税务部门认证的专用发票,如果卖方开具发票有误,买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日期。
3.如因卖方提供假发票或者虚开发票而导致买方蒙受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赔偿给买方,买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后,B公司支付了749950元,剩余货款250050元没有支付。A公司于2*10年12月18日、2*11年1月17日将合同约定的两台设备发货至B公司,A公司并未向B公司开具设备对应的增值税发票。
A公司向法院起诉称,A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义务,B公司尚有250050元货款未支付,构成违约,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为:
A公司向B公司开具1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B公司在收到A公司发票后,支付剩余货款250050元,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违约金245000元。之后A公司不服判决,分别提起二审、再审,结果均为驳回A公司请求。A公司仍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经高院再审后作出再审判决:
A公司向B公司开具1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B公司在收到A公司发票后10日内支付剩余货款250050元,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认为:
1.A公司应当向B公司开具发票,但是却一直没有开具,造成本可抵扣的17万元税款不能抵扣,因此A公司应赔偿不能抵扣税款的损失17万元。
2.公司交付生产线逾期,第一条生产线逾期11天,第二条生产线逾期30天,故A公司应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245000元。
A公司认为:
1.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款为税前价格,并约定不开增值税发票,因此A公司无须赔偿进项损失。
2.B公司未按合同支付货款250050元,构成违约,应当支付逾期货款违约金。
一审、二审法院观点:
1.对于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17万元税款抵扣损失问题,因为双方买卖行为依法应予纳税,虽然双方约定开具的是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发票,但是该税款不能直接在货款中折抵,故B公司该诉求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2.A公司逾期交货,构成违约,B公司因未取得发票而拒付货款,不构成违约。
3.关于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问题,鉴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含税价,且合同约定A公司应先开具发票,B公司再支付剩余货款250050元,故应由A公司先开具100万发票给B公司,B公司再支付剩余货款。
再审法院认为:
1.根据双方付款与交货先后履行顺序的约定,A公司有权在B公司未付款的情况下拒绝交货,故A公司逾期交货不构成违约。
2.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有权在A公司未开具发票时顺延付款,故B公司逾期付款不构成违约。
3.A公司向B公司开具100万元发票后,B公司在收到发票的10日内支付剩余货款。
案例评析
看完了整个案例,你是不是也觉得案例的情况并不复杂,但是诉讼过程却不简单。
下面我们来分析前面说到的3个问题。
1.因为销售方延迟开票,所以购买方延迟付款,是违约吗?
在本案例中,合同约定是销售方需要开具发票给购买方,在销售方没有开具发票给购买方,购买方延迟付款,不构成违约。
2.没有开具发票就可以不支付货款吗?
未开具发票,延迟付款,不构成违约,那么未开票,不付款可以吗?这个问题在我们之前的案例中讨论过,现在主流的观点是开具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并不能影响主合同义务,即交货付款的执行,如果销售方已经交付了货物,那么购买方是无法以未开票来拒绝付款的。
3.约定不开发票,卖方有权拒绝开票吗?
本案例中,双方曾协商约定不开具发票,A公司也曾在庭审中说到,约定的100万是税前金额,不包括税款。
如果约定不开发票,那卖方有权拒绝开票吗?答案是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只要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卖方就有义务申报纳税并开具发票,双方当事人私下约定的关于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属无效。
知识延伸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各类发票纠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但是如果在双方引起纠纷后,双方希望更大程度地获得法院支持,而在此情况下,明确合同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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