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报税的罚款可以减免吗,多缴税款三年后就不退了吗

冷少 2023-09-14 01:46:05

逾(yu)期(qi)报(bao)税(shui)的(de)罚(fa)款(kuan)可(ke)以(yi)减(jian)免(mian)吗(ma),多(duo)缴(jiao)税(shui)款(kuan)三(san)年(nian)后(hou)就(jiu)不(bu)退(tui)了(le)吗(ma)

逾期报税的罚款可以减免吗,多缴税款三年后就不退了吗 配图01

八、纳税维权常识——合法权益保障之道

八、纳税维权常识——合法权益保障之道

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对未到期的税务提供纳税担保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朋友有一贸易公司,有逃税行为,而且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正在转移资产。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提供纳税担保,贸易公司称还没有到缴纳税款的期限,拒绝提供担保。请问,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对未到期的税务提供纳税担保吗?

专业解答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我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因此,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对未到期的税务提供纳税担保,但要基于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您朋友的贸易公司有逃税行为,并正在转移资产,虽然没有到纳税期,但是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该公司应当提供担保。

因欠税情况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而影响商业信誉,税务机关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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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某企业欠税,被税务机关将欠税情况刊登在报纸上公布,影响了该企业的商业信誉,税务机关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虽然企业欠税情况在报纸上被公布,对企业的影响很大,但是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合法的,不应该承担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对其公告情况规定得更为详细,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厂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企业为了赢得更好的企业形象,争得更好的商业信誉,成为一家诚信纳税企业,就要及时纳税,合法纳税,以避免欠税情况被公开的不利事情出现。

纳税人多缴税,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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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1年1月,我公司在进行企业会计结算时发现,2006年6月纳税申报时多缴增值税1万元。我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但税务机关称申请退税期限已过,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对企业多缴的税款应如何处理?纳税人多缴税,能要回吗?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与此同时,说明纳税人多缴税款,如果过了3年才发现,纳税人就不能要求税务机关退回多收税款及利息了。您公司多缴税款发生在2006年,到2011年发现时,已过了3年,该权利已丧失,因而税务机关可以不退回该多收税款。

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就可以不纳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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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1年1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才发现张某在2006年12月少缴个人所得税1.5万元,经调查了解得知是张某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求追征这笔税款,张某认为时间已超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请问张某还应该补缴这笔税款吗?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从您所述的案情分析,该案中税务人员没有发现张某少缴税款,但是并不是税务机关的责任,是因为张某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少缴税款。张某作为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会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张某应该补缴这笔税款。

如何处理纳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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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什么是纳税争议?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如何处理?

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关于纳税争议的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税务机关决定不服,只能先提起行政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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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因一笔收入没有及时入账,后被税务机关查出,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我公司对其处罚不服,要求提出诉讼,可是人民法院称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决定不服,只能先提起行政复议吗?

税务行政复议是对纳税人权利进行救济,保护其合法权益,限制税务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重要制度安排。《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立法上对因征税行为引起的纳税义务争议设置了复议前置条件。您公司违反了税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其管理。但是双方纳税争议依法只能是先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该公司只能先进行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错误处罚,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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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某公司是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年终检查时指出该公司没有依法代扣代缴税款,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最后认定该税务机关处罚错误。税务机关错误处罚,该公司可以要求赔偿吗?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您所说的案子中,税务机关错误处罚该公司5000元,该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该税务机关应当在具体审查后,对其错误行为进行赔偿。

对于纳税争议如申请行政复议,可能会处理不公,此时企业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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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某公司因涉税问题被县国税局调查,国税局认为该公司有税务违法行为,应当补缴税款10万元。公司经理认为税务机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不服该处理决定。经理知道上级税务机关与县国税局是上下级关系,如申请行政复议,可能会处理不公,该公司应该怎么办?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该公司对县国税局的处理不服,依法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保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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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如果纳税的时候涉及了企业的商业秘密,那么,纳税企业是不是有权请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呢?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由此可见,对于纳税的时候如果涉及了企业的商业秘密,纳税企业是有权请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并且,税务机关不予保密的,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收里也存在回避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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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知道在打官司的时候存在回避制度,就是有关的审判人员需要回避审判。那么,不知道在征税的时候,有关联的税务人员是不是也存在回避情形呢?法律对此有规定吗?

如诉讼一样,税收中也存在回避这一制度。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也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回避在税法中也是一项制度,有关税务人员应该认真对待和执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被假委托人征税的,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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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前些日子,一自称是受税务机关委托的某单位的工作人员来我公司征税,由于其出示给我们了一些书面的委托证明等,我们就相信了。但后来才知道,该人所在的单位并没有经过税务机关的委托,是假冒的。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你们公司应该尽快将此事汇报给相应的税务机关。此外,还可以报警,如果数额较大,假委托人很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唯一的住房被税务机关查封的,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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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经营着一家小饭店。因公司生意不景气,没有多余的钱来缴纳税款。于是,税务机关要对我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便查封了我的房子。该房子是我们一家五口唯一的住处,因税务机关的查封导致我们无家可归。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税务机关查封了你们一家五口唯一的住房,是不合法的。你们可以向税务部门反映或者申诉,把房子的使用权要回来。必要时,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能以不给开罚款凭证为由拒绝给付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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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如果税务机关在罚款的时候不给开罚款凭证,我们能以此为由,拒绝给付罚款吗?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由此可见,税务机关罚款时要出具罚款凭证,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税务机关违反该程序,被罚款的人就完全有理由拒绝给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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