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guan)于(yu)征(zheng)信(xin)有(you)本(ben)金(jin)逾(yu)期(qi)的(de)说(shuo)明(ming),本(ben)人(ren)从(cong)未(wei)贷(dai)款(kuan)但(dan)银(yin)行(xing)查(cha)出(chu)征(zheng)信(xin)有(you)问(wen)题(ti)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一,男,汉族,19 0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公民身份号码:412 ,手机号: 。
被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 。
负责人王 ,总经理。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1月13日属名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与《抵押合同》均未成立;
2、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并消除原告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
3、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1月28日,原告到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查询个人信用记录,不料个人信用报告却显示原告名下在被告处有一笔66396元贷记卡款项逾期未还的不良记录。原告随即与被告联系,被告通过第三方向原告邮寄了由原、被告属名的2014年11月13日《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与《抵押合同》复印件,原告从而得知不良信用记录的原由。但原告从未向银行贷款、未办理银行信用卡,未与被告签订过所谓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与《抵押合同》,信用报告记载的“逾期及违约信息”均为虚假。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却未能解决。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