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yu)期(qi)申(shen)报(bao)环(huan)保(bao)税(shui)危(wei)害(hai),涉(she)气(qi)企(qi)业(ye)的(de)标(biao)准(zhun)
近日,宿迁一家公司收到了一份宿城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行政裁定书,公司负责环保业务的凌经理发现行政裁定书是来自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的强制执行。上面说之前被处罚的10万块钱没有按期缴纳,现在不仅要把之前的10万块罚款给补缴了,还得再缴10万元!这咋回事?一共得罚款20万元!这到底是搞什么飞机?一头雾水的他立马打电话到市生态环境局去询问。
“你们公司因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5月9日被处罚10万元,但是你们在规定期限内一直没有缴纳罚款,所以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了。”市生态环境局的法规部门同志向他解释道。
“那我们现在把这10万元的罚款缴了不就行了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违法企业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所以,依照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你们公司需依法缴纳10万元罚款和10万元加处的罚款,一共是20万元。”
“这么多!早知道这样,还不如在拿到决定书的时候就立马把这10万元罚款缴了呢。”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7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对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但该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更没有缴纳罚款。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向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