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文金融逾期一天会怎样,中阳庞家会恶霸

战神 2023-10-01 11:40:02

递(di)文(wen)金(jin)融(rong)逾(yu)期(qi)一(yi)天(tian)会(hui)怎(zen)样(yang),中(zhong)阳(yang)庞(pang)家(jia)会(hui)恶(e)霸(ba)

【建设工程】中阳公司与庞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递文金融逾期一天会怎样,中阳庞家会恶霸 配图01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建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阳公司

1.【授权何某某】2009年8月24日,庞建公司向中阳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授权何某某承接中阳公司厂房、宿含、办公楼工程,有效期至2009年8月28日

2.【工程开工】2009年9月19日,中阳公司批复庞建公司的《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同意中阳公司厂房1号次日开工。2009年11月2日、4日,中阳公司批复庞建公司的两份《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分别同意中阳公司厂房2号、办公楼各项目次日开工。2009年11月14、16日,中阳公司批复庞建公司的《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分别同意中阳公司宿含、保安室各项目次日开工。

3.【补签施工合同】2009年11月10日,中阳公司作为发包人,庞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1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厂房、员工宿含、办公楼,工程容:土建、室内外排水、给水、电气、防雷、消防、排污,承包范围:接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图纸总包干,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25天,从2009年9月20日至2010年5月5日,合同总价26,900,000元。中阳公司向庞建公司支付工程款方式:现金支付,并转账到以下账户:户名:刘凤武,账号:62220000x×xX,开户行:三乡交行。

3.2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57条约定:合同价除工程变更外,不受其任何因素影响,即工程结算价=工程变更价格+合同总价。

4.【签订补偿协议】2009年11月10日,中阳公司作为甲方,庞建公司(何表某)共同作为乙方,还签订了《补完内容(事项)》。约定:

4.1【工程面积】本工程建筑面积22,072.3平方米,平均承包单价1218.72元/平方米,总承包价26,900,000元,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图面积为准办理结算。包括工程报建费、散装水泥基金、试桩费、税金、材料送检费、试压费。

4.2承包内容本工程包括厂房、员工宿含、办公楼、门卫室,含土建、消防、防雷、室内给排水、电气安装、室外排污及化粪池工程。

第二条装饰说明约定1.办公室地面铺800×800抱光砖。2.室外排水安装9500水泥管。3.本工程含建筑物范围内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内容接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业务号为SD2-09-113图纸施工。

4.2所有装怖材料由乙方提供样板给甲方确认(外墙砖24.00元/㎡,宿含用地板砖20.00元/㎡,办公室用地板砖50元/㎡,所有卫生用面砖17元/㎡)

4.3【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一期:桩基础验收合格后三天内付总工程款的20%;第二期:完成所有二层砼板三天内付总工程款的10%;第三期:工程封顶(所有单体计)三天内付总工程教的20%;第四期:外排栅清拆三天内付总工程教的10%;第五期:竣工(验收合格)三天内付总工程款的10%(知果甲方使用本合同建设物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第六期:办理房产证当天(即收到国土收件回执为准)支付总工程款的10%;第七期:乙方递交房产证给甲方当天支付总工程款的10%,第八期:余下10%工程款为保修金(竣工1年期满支付7%,竣工2年期满支付3%),若甲方没有按上述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乙方有权煤每天按照甲方应付但未付工程款的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

4.4【结算方式】工程完工由乙方编制工程结算书递文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文的结算书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向乙方提出核实意见。甲方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甲方对乙方递交的工程结算书已核实无误,同意结算书的所有内容及数量,并接照工程款申请书支付乙方工程款。

5.【项目官方核准】2009年11月11日,市发展与改革局作出中发改核准(2009)544号文件《关于中阳公司五金厂五金加工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五金加工项目,项目单位为中阳公司五金厂,项目总投为29,500,000元。

6.【质量监督申请表填报开工日期】2010年1月4日,中阳公司出具4份《市建设工程办理质量监督申请表》(中阳公司1#厂房、2#厂房、办公楼、门卫室、宿舍楼),其中开工日期栏填写的日期为2009年11月1日。

7.【施工违约罚款】2010年2月4日,中阳公司作出《关于中阳公司厂房办公楼雨棚施工问题》称,施工方未经甲方或甲方代表、设计、监理任何一方同意,私自拆除木板,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决定在最近几天支付第三期工程款当中扣除100000元作为处罚。

8.【施工许可证登记开工日期】2010年3月9日,市建设局发出中阳公司1厂房、2#厂房、办公楼、门卫室、宿舍楼《建设工程许可证》,其中的开工日期为2009年11月1日。

9.【竣工验收申请登记的完工日期】2010年6月23日、27日、28日,中阳公司分别签署庞建公司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申请表上分别载明,办公楼、宿舍、厂房1排、厂房2#的完工日期分别为当日。

10.【竣工验收报告记载竣工日期】2010年9月9日,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

11.【中阳公司对施工方结算资料回复不同意的函】2010年11月24日,中阳公司出具收条,收到何某某交来中阳公司厂房一、厂房二、宿含楼、办公楼、保安室工程结算资料,并签署意见:“不同意此价钱,只认合同承包总价26,90000元。”同年11月27日,中阳公司出具(回应书》,只认同合同总承包价26,900,000元,不认同增加工程款。

12.【收到工程的房产证】2011年1月28日,市国土房管局颁发房地产权属人为中阳公司的房地产权属证书4份,四份房地产权证书建筑面枳共计22,002.3平方米。2011年1月29目,中阳公司出具《收条》,收到庞建公司交来中阳公司厂房一、厂房二、办公楼、宿含楼、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原件。

13.【何某某的行为】施工过程中,何某某代表庞建公司同意中阳公司在应付工程款中扣款100,000元作为罚款,庞建公司在之后出具的工程款收据中也认可了中阳公司扣款100000元的事实。对增加工程电房的增加工程款140000元,中阳公司在2010年11月8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何某某,并由何某某出具了收款收据。

14.【何某某债权转让给庞建公司12012年4月16日,何某某向中阳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其中有以下内容:何某某与中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易中,中阳公司所欠何某某的全部款,由中阳公司直接向庞建公司清偿所有工程款及其产生的孽息、利息、违约金。

15.【中阳公司回复】2012年4月23日,中阳公司复函庞建公司反映,“工程总价2%的保修金的剩余部分,即138000元,我方(中阳公司)此前已多次通知贵公司(庞建公司)到我方领取,但贵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未到我方领取。因此,该款项现未支付的责任不在我方。现我方再次通知责公司前来我方处领取该款项”。

16.【中阳公司支付款项情况】原审审理过程中,中阳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付清余下的保修全138,000元。

17.【庞建公司起诉】2012年5月15日,庞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中阳公司向庞建公司支付工程故5,192,648.3元;二、中阳公司向庞建公司支付滞纳金1,324,000元(应接合同每天1%。计算到付清之日止,暂计算到起诉时滞纳金为1,1,324,000元);三、中旧公司在工程款5,192,648.3元的范围内就中阳公司厂房、员工宿含、办公楼工程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中阳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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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案全程指引

我们作为发包方中阳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接手上述案件后,主要从以下面做了诉前和诉论中的准备工作手案件后的初步准备工作:

1.深入了解案情。通过仔细阅读原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针对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深入沟通,确保准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事实。

2、针对案点焦点问题,收集相关证据。主要准备证据如下:

1)双方于2009年11月10日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内容(事项)》是否有效?是否属于挂靠合同?何某某是否是本案的实际施工人?

(2)截止起诉日,中阳公司已分多少期累计向庞建公司支付了多少工程款?支付到什么账号上?其中,对庞建公司的违约罚款有多少?他人代收工程款有多少?工程款是否已超付?如超付,是否需要提起反诉,要求庞建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

(3)中阳公司是否按时支付了工程款?如不按时,具体是第几期出现逾期支付的问题?是否要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是多少?

(4)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是什么时间?庞建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是否逾期工?如逾期,是否需要提起反诉,要求庞建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5)工程有无质量问题?如有,是否需要提起反诉,要求庞建公司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6)本案是否属于固定总价合同?庞建公司提出的对全部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主张,能否被法院支持?理由是什么?

(7)本案工程有变更吗?对变更工程双方已结算了吗?结算价款已支付了吗?支付给了谁?该收款人是否有权收取变更工程款?

(8)庞建公司可以就中阳公司厂房、宿舍楼、办公楼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吗?其主张优先权是否已过期?

以上证据,其形式可以是合同、修改合同文件、洽谈记录、会议纪要、补充纪要以及业务联系单、工程决算审定书等。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或者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需要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也应当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3.就以上焦点问题准备初步的答辩意见。

4.确定是否向庞建公司提出反诉。经与中阳公司沟通并查阅相关证据,国土房管部门颁发的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22,002.3平方米,按承包单价1218.72元/平方米计算,实际应付工程价款为26,814,643.6元,中阳公司实际已付26.900,000元,已超出应付工程款,超付金额为85,356.7元。案涉工程无质量问题。案涉工程存在逾期竣工问题,但中阳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已按合同约定预先扣留了误工赔偿款269.000元,双方对此有签证,庞建公司对此没有意见。因此,本案对质量和工期没有可以反诉的事实,对超付工程款问题可以考虑反诉。

上面讲的针对的是发包方。当然,对施工方来说,也有个诉讼时机选择的问题,即什么时候提起诉讼最好。施工方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是:涉案工程已验收并交付使用;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已签字盖章。

5.向当事人进行诉讼交底提示诉讼风险。预先提示诉讼风险有利于避免事后与当事人发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本案中,我们向中阳公司提示以下诉讼风险:因中阳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部分工程款存在逾期支付的问题,因此,中阳公司可能要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中阳公司表示,对于应当承担的责任,他们愿意承担。

6.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二)确定诉讼主体

针对不同情况,分析案件的诉讼主体:

1.建筑企业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或者下属机构(工程处、项目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些虽然加盖了职能部门或者下属机构的公章,但因这些职能部门或者下属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这类案件应当由建筑企业作为当事人并承担民事责任。

2.建筑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后,一般可将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后,一般应以该个人或者个人合伙作为诉讼主体。

4.筹建处、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果该单位已经合法批准成立,应由其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单位仅是临时性机构、尚无批准手续的,或该临时机构被撤销的,列该工程的投资单位或者受益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5.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应以被挂靠人作为诉讼主体。被挂靠人不愿起诉的,挂靠人也可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可能会追加被挂靠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施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均应作为诉讼主体,并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6.承包人转包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发包人提起诉讼,可列承包人和转包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发生纠纷,以承包人和转包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为当事人,法院也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连续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可将其他各连续转包人列为第三人。

7.实际施工人可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8.联合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承包人之间约定共享利益的,联合承包人均为诉讼主体,并对施工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9.实行总承包、分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发包人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的工程发生纠纷的,由总承包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如分包单位分包施工的工程发生纠纷的,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作为诉讼主体。

本案中,庞建公司向中阳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授权何某某承接中阳公司厂房、宿舍、办公楼工程,后由中阳公司作为发包人,庞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补签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何某某介入了工程的承接和施工工作,何某某之后又将工程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庞建公司,但目前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工程为何某某挂靠施工或者庞建公司转包给何某某施工(见【基本案情】之1、3、4、13、14)。因此,本案的诉讼主体仍应定为庞建公司。

(三)确定合同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无效的合同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另外,本书的其他章还分析了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案中,庞建公司具备了承接本工程规定的资质。因此,其与中阳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四)确定诉讼请求与管辖法院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基本围绕着工程款、工期、质量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本案中,案涉工程无质量问题,逾期竣工问题又已由当事人先期解决。因此,不存在反诉质量问题或者逾期竣工的可能。对超付工程款问题,中阳公司表示,因本案实际是图纸大包干,既然庞建公司已按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中阳公司就不再主张超付工程款的返还了。因此,根据中阳公司意见,本案未向庞建公司提起反诉。

对承包人庞建公司来说,其只要确定工程总价款以及中阳公司已付工程款金额,二者之间的差额加上增加工程量的款项,就是其起诉的欠付工程款金额。再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赔偿金,就可以确定诉论请求了。

2.承包人可以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关于管辖法院的问题。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当事人仍可通过增加诉讼标的额以提高级别管辖,或者立案时降低诉讼标的额,立案后再追加诉讼请求的方法,将案件在当事人期望级别的法院立案。

(五)庭审中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处理

有庭审经验的律师都知道,要想在庭审中占得先机,必须在庭审前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熟悉案件的每个细节、要点,以及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并且在庭审中能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及时地陈述自己的诉讼主张,有理有据的反驳对方观点。结合本案,诉讼过程中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

1.工程竣工时间。庞建公司认为,2010年6月23日、27日、28日,中阳公司分别签署庞建公司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申请表上分别载明,办公楼、宿含、厂房1#、厂房2#的完工日期分别为当日,因此竣工日期也应为当日(见【基本案情】之9),并据此要求自这一日期开始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我方认为,《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010年9月9日,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故本案的竣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均为2010年9月9日(见【基本案情之10】)。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

2.是否存在增加工程及增加工程数量。庞建公司主张,因不具备相应资质,其另行垫资委托案外第三人完成涉案厂房工程的防雷、水电、消防、给排水及简单装修工程,该部分工程并未包含于《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属增加工程,中阳公司应支付上述增加的工程款。我方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涉案厂房工程的增加工程仅有1号厂房电房土建,该部分增加工程款140,000元已直接支付给何某某(见【基本案情】之13)。根据【基本案情】之3.1、4.1、4.2,庞建公司与中阳公司约定的总承包价26,900,000元中已包含防雷、水电、消防、给排水及简单装修工程。另根据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已包括了上述工程,而本工程双方约定是图纸总包干,设计图纸经当庭质证,原告已确认设计图纸包含上述内容。因此本案没有其他増加工程。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

3.中阳公司是否需要向庞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庞建公司主张对全部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理由是本案并非是固定价合同,并向法院提出了造价鉴定申请。我方坚决反对进行造价鉴定。因为(《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庞建公司、中阳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工程价款,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见【基本案情】之3.1、4.1)。发改局批复的中阳公司投资29.500,000元,不能作为衡量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公平的依据,对庞建公司以此为由要求鉴定的申请亦不应准许(见【基本案情】之5)。现国土房管部门颁发的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22.002.3平方米,按承包单价1218.72元/平方米计算,其工程价款为26,814,643.6元,中阳公司支付26,90000元已超出应付工程款,故对庞建公司要求中阳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应支持(见【基本案情】之12)。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

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庞建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方不同意。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现庞建公司主张优先权的时间已超过规定的六个月,因此庞建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见【基本案情】之10、17)。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

5.何某某已收取的140000元款项性质认定。庞建公司主张中阳公司并未向其支付该140,000元增加工程款,庞建公司对何某某的代理权已于2000年8月28日终止(见【基本案情】之1)。我方认为,庞建公司向中阳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授权何某某承接中阳公司厂房工程。另结合于2009年11月10日签订的《补充内容(事项)》中记载的乙方为庞建公司(何某某)以及何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中阳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何某某代表庞建公司同意中阳公司在应付工程款中扣款100000元作为罚款,而庞建公司在之后出具的工程款收据中也认可了中阳公司扣款100,000元的事实(见【基本案情】之13、14),可认定何某某于代理权终止后仍继续参与涉案厂房工程施工,中阳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何某某仍具有代理权。故何某某收取增加工程款140,000元的行为属表见代理,该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庞建公司,即应视为庞建公司已收取中阳公司支付的增加工程款140.000元。法院支持了我方的意见。

6.迟延支付工程款以及违约金、滞纳金的计算。法院认定,中阳公司对138.000元退延支付431天(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11月13日)、对207,000元迟延支付65天(自2012年9月10日至2012年11月13日),已构成迟延支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至于中阳公司主张,其已多次通知庞建公司到其处领取工程总价2%保修金的剩余部分即138,000元,但庞建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虽从中阳公司提交的于2012年4月23日发出的函件对该情况有所反映,但因双方已于《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4.2条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并转账到:户名:林金权,账号:622580750363XXxx,开户行:三乡交行”,即使庞建公司存在多次通知均不领取538,000元工程款的情况,中阳公司仍可通过向合同明确约定的银行账号转账的形式支付该笔工程款,故本院对中阳公司关于庞建公司不予理会其多次通知不予收取保修金、中阳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主张不予支持。故中阳公司应向庞建公司支付滞纳金73,023元(90000元×1%。x7天+138,000元x1%ox431天+207,000元x1%×65天)(见【基本案情】之4.3、15、16)。

7.滞纳金过高问题。法院认定,中阳公司虽主张滞纳金过高要求法院进行调整,但因滞纳金条款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中阳公司亦未举证证实合同约定的滞纳金高于庞建公司的实际损失,故对中阳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于支持(见【基本案情】之4.3、16)。

8.提前支付工程款的天数能否冲抵迟延支付工程款天数的问题。法院认定,中阳公司关于提前支付工程款的天数冲抵迟延支付工程款天数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对该主张不于支持(见【基本案情】之4.3、16)。

9.对结算书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问题。庞建公司主张,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中阳公司收到庞建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中阳公司对庞建公司递交的工程结算书已核实无误,同意按结算书的价款向庞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见【基本案情1之4.4)。我方主张,我方在收到庞建公司的结算书后,已明确签署意见:“不同意此价钱,只认合同承包总额26,90000元。”(见【基本案情】之11)因此,不存在我方已认同庞建公司提出的结算金额的情况。法院支持了我方的意见。

(六)诉讼中的调解

调解意味着当事人在利益上的妥协、让步。当事人能够达成调整协议并自动履行,既避免了诉讼风险,也确保了当事人能够取得一定的诉讼利益。因此,代理律师应当重视调解。对能够调解解决的,尽量促成当事人调解。特别是对有一定诉讼风险的案件,更应当积极地进行调解。调解应当以当场给付为原则,也就是在签订调解书的现场,当事人履行完毕给付行为,以确保案结事了。当事人最担心的是,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方却不履行调解协议,导致当事人为达到调解协议而放弃的利益无法恢复。为防止出现这样的不利局面,调解协议中应当约定:如果被告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或者有任何一期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视为被告已违约,原告可按原告起诉时在诉状中主张的金额(多少元)或者按一审判决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被告在较长时间内无财产可供履行或者执行,如原告愿意放弃一定的利益,被告就愿意与原告和解。此时,为防止原告因和解而放弃的利益不能恢复,和解协议中可作这样的约定:被告欠原告本金多少元,利息多少元。其中本金多少元由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付清。如被告完全履行本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多少元。如被告没有完全履行本和解协议,原告不放弃向被告追讨利息的权利。

针对本案,在庭审结束后,法院依据规定主持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未能成功。最终,一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一审判决:一、中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庞建公司支付工程款滞纳金73,023元;二、驳回庞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庞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在这个案件中,庞建公司起诉要求中阳公司支付工程款5.192,648.3元,支付滞纳金1,324,000元,共计6,516,648.3元。最终,法院判决中阳公司仅支付工程款滞纳金73,023元,法院几乎完全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对需要支付滞纳金的问题,我们在接手案件时就已向中阳公司进行了风险提示。本案中,我们通过对案件的精心梳理,对问题逐个进行细致研究,使本案结果完全在我们的预计和控制范围之内。对办理案件的结果,当事人也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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