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dan)未(wei)明(ming)确(que)是(shi)借(jie)期(qi)利(li)率(lyu)还(hai)是(shi)逾(yu)期(qi)利(li)率(lyu),自(zi)然(ran)人(ren)之(zhi)间(jian)借(jie)款(kuan)未(wei)约(yue)定(ding)利(li)息(xi)或(huo)约(yue)定(ding)不(bu)明(ming)致(zhi)逾(yu)期(qi)未(wei)还(hai),法(fa)院(yuan):参(can)照(zhao)一(yi)年(nian)期(qi)LPR标(biao)准(zhun)计(ji)算(suan)利(li)息(xi)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艺戈 通讯员 赵坤东
近期,深圳龙岗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案件。
据悉,2021年5月6日,乙某向甲某出具《借条》,约定由乙某向甲某借款298000元,借款期限20天,并承诺“到期还清,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意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后因乙某到期未偿还借款,甲某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乙某偿还借款298000元,并自2021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龙岗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双方的借贷关系,有被告乙某出具的借条及转账记录证实,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8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条中“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意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的表述,属于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且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
因此,案涉借款视为借款期间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条中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因此对于原告甲某要求被告乙某自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利息,龙岗法院予以支持;对甲某超出部分的逾期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龙岗法院法官表示,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人之间借款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人因种种原因拒不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那么在借款期限之内视作无利息,但是如果逾期未还的,可以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利息;如果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则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朱嘉乐
校对 | 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