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yu)期(qi)一(yi)次(ci)对(dui)购(gou)房(fang)有(you)影(ying)响(xiang)吗(ma),逾(yu)期(qi)一(yi)次(ci)对(dui)购(gou)房(fang)有(you)影(ying)响(xiang)吗(ma)知(zhi)乎(hu)
借款人的房贷数次逾期还款或几个月未还款,导致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贷款合同。但开庭前借款人已全部归还了银行的逾期款项及利息等。银行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能否支持?
基本案情
张三向M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并签订《银行贷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M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后张三数次逾期还款并连续几个月未还款,M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张三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法院受理该案后,张三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并承诺不再逾期,按时还款。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三逾期还款累计已经超过6次,且存在逾期还款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双方应诚信且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履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只有一方当事人在瑕疵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张三已构成违约。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 M银行有权依约向张三主张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但鉴于张三足额补交了当期本息,还支付了相关逾期罚息,实际并无欠付情况。因此,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的宣告提前到期条件已成就,但张三作为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M银行合同目的的实现。故案涉《银行贷款及担保合同》不予解除。
律师说法
本律师提醒,借款人逾期还贷,不仅影响个人的征信,还存违约情形,银行可诉请解除双方的合同,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因此购房者应尽量避免房贷逾期情况的发生,并在已逾期时及时补交欠款,以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