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xin)用(yong)钱(qian)包(bao)逾(yu)期(qi)债(zhai)权(quan)转(zhuan)让(rang),债(zhai)务(wu)人(ren)低(di)价(jia)转(zhuan)让(rang)财(cai)产(chan)
【引言】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低价转移财产的,债权人该怎么办?
许多人在借贷、合同、赔偿等民事活动中,遇到了不守信用、规避责任的债务人,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还款或者赔偿,还发现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那么,作为债权人,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回顾】
小刘是一名建筑工人,为了给家里装修,他向小王借了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在一年内还清本息。小王是一名房地产商,名下有多套房产和车辆。小刘按时支付了前六个月的利息,但是后来因为工程停工,收入减少,无法继续还款。小王催促小刘还钱,小刘表示愿意用自己的房子抵押,并请求延期还款。小王不同意,坚持要求小刘立即还清本金和利息,并威胁说如果小刘不还钱,他就要起诉他。
小刘无奈之下,只好向亲戚朋友借钱,凑了5万元交给了小王。小王收到钱后,并没有给小刘出具任何收据或者协议,而是告诉小刘说他已经将剩余的5万元债务转让给了他的朋友小李,并让小刘以后跟小李联系。小刘觉得很奇怪,就问小王转让债务的价格和条件。小王却不肯透露,只说是他们之间的私事。小刘感觉被骗了,就拨打了小李的电话。小李接通后,告诉小刘说他从小王那里以1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他的5万元债务,并要求小刘在一个月内还清本金和利息,否则就要起诉他。
小刘听了非常气愤,认为小王和小李串通一气,恶意转移财产,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决定向法院起诉小王和小李,要求撤销债务转让协议,并追回已经支付给小王的5万元。
法院认为
债务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对相对人的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有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处分或者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2)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4)债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且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小王将其对小刘的5万元债权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小李,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小王和小李是朋友关系,小李应当知道小王和小刘之间的借款关系和转让情况。小王的行为影响了小刘对小王的追索权,使得小刘无法从小王那里收回已经支付的5万元。小刘在得知转让事实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时效期限。因此,小刘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小王将其对小刘的5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小李,该行为被撤销后,就等于从未发生过。因此,小王仍然是小刘的债权人,小李不是小刘的债务人,也不享有对小刘的追索权。
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刘的诉讼请求,并判令:
撤销小王与小李签订的关于转让5万元债务的协议;
小王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归还小刘已经支付给他的5万元;
小王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向小刘支付剩余5万元本金和利息;
小王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
【争议点】
债务转让是否需要通知或者征得债务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对相对人的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通知或者征得相对人同意。一般而言,如果转让涉及到相对人履行义务方式、时间、地点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影响到相对人享有其他从属性质或者辅助性质的权利时,则需要通知或者征得相对人同意。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债务转让是否需要通知或者征得债务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对相对人的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通知或者征得相对人同意。一般而言,如果转让涉及到相对人履行义务方式、时间、地点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影响到相对人享有其他从属性质或者辅助性质的权利时,则需要通知或者征得相对人同意。否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
小王将其对小刘的5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小李,虽然没有改变小刘的还款方式、时间、地点等内容,但是却影响了小刘对小王的追索权,使得小刘无法从小王那里收回已经支付的5万元。因此,小王应当在转让前通知或者征得小刘的同意。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否需要证明债务人有恶意?
根据《民法典》和《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情形。
这一条件旨在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合法利益,防止债权人滥用撤销权。但是,并不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人有恶意。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处分或者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并且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小刘能够证明小王将其对他的5万元债权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小李,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并且影响了他对小王的追索权。因此,小刘可以行使撤销权,无需证明小王有恶意。
【结语】
了解债务转让的法律含义和后果。作为债务人,我们不仅要按照约定还款,还要关注债权人是否有转让债权的行为,并且要求通知或者征得我们的同意。我们要清楚地知道自己承担了什么样的义务和风险,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明确约定债务转让的价格和条件。债务转让的价格和条件是影响我们是否能够有效地行使追索权和抗辩权的关键因素。如果我们发现债权人将其对我们的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第三方,我们应该及时提出异议,并且要求查看或者复制转让协议等证据。如果我们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可能会被视为默示同意或者放弃权利。
及时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救济方式,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如果我们发现债务人因为无偿处分或者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影响了我们的债权实现,我们应该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并追回已经支付或者损失的财产。但是,我们要注意时效期限和证据保全,以免错失良机。
总之,遇到不履行债务、低价转移财产的债务人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情,不是无可奈何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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