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周妍,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小杨哥 2024-03-21 15:40:01

交(jiao)通(tong)银(yin)行(xing)北(bei)京(jing)市(shi)分(fen)行(xing)周(zhou)妍(yan),交(jiao)通(tong)银(yin)行(xing)北(bei)京(jing)分(fen)行(xing)副(fu)行(xing)长(zhang)

(上接D17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联系人:阮劲松

联系电话:010-66270109

发展概况:

渤海银行是1996年至今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唯一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是第一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7家股东发起设立。2005年12月30日成立,2006年2月正式对外营业。

渤海银行在发展规划中确定了成为“最佳体验现代财资管家” 的长远发展愿景,明确了以客户为中心,通过特色化、综合化、数字化、国际化四大抓手,建立人才、科技、财务、风险和机制五大保障,持续推动转型的战略定位,树立了“客户为先、开放创新、协作有为、人本关爱”的企业核心价值观。自成立以来,在制度、管理、商业模式和科技平台创新上进行了不懈地探索,实现了资本、风险和效益的协同发展,保持了包括规模、利润等成长性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的同业领先水平。

2016年,渤海银行资产总额达到8561.20亿元,较年初增长12.02%;实现营业收入218.65亿元,同比增长18.32%;实现净利润64.73亿元,同比增长13.80%。截至2017年7月末,渤海银行已在全国设立了26家一级分行、22家二级分行、125家支行、82家社区小微支行,并在香港设立了代表处,下辖分支机构网点总数达到256家,网点布局覆盖了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及中西部地区的重点城市。

2017年,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渤海银行综合排名逐年大幅提升,从2009年的603位,提升至200位;亚洲银行综合竞争力排名第50位。在《金融时报》主办的“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金龙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十佳互联网金融创新机构”奖,以及在《中国经营报》、《21世纪经济报道》、《每日经济新闻》等组织的一系列评选活动中,先后获得“卓越竞争力个人贷款业务银行”、“卓越金融市场业务银行”、“卓越资金存托管银行”等多项殊荣。

2、主要人员情况

付钢先生,渤海银行行长。曾任辽宁省锦州市财贸办财金处处长,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营口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年2月起任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

王锦虹先生,渤海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历任渤海银行国有和大型企业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兼滨海新区分行书记、行长,总行行长助理兼天津分行、滨海新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4年2月起任渤海银行副行长。

赵亚萍女士,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30余年金融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管理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产品及业务推动、托管运作、稽核监督、需求与运维、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六个团队,配备有人员60余人。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和团队负责人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2010年6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2011年5月3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海银行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私募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2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成立日期:2017年5月10日

联系人:周旋

电话:021-80365194;021-80365195

传真:021-80365196;021-80365197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陈玮

联系电话:022-58316471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周妍

联系电话:025-58587039

传真:025-58587038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高薇

联系电话: 0755-33352876

传真:0755-33352053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http://www.bsb.com.cn/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11018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徐丽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1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联系人:冯强

联系电话:021-63333389-129

传真:021-63333389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唐湘怡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 4001818188

网址:www.fund.eastmoney.com

(13)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1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汪耀祖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2层

联系人:袁渊

电话:021-80365030

传真:021-80365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逦迆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陈逦迆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3日证监许可【2018】141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至1年后的对应日(包括该日,如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1年后的对应日(包括该日,如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募集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并公告。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具体认购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5)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3)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定期开放申购和赎回。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9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 1年的期间,即2013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9日。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4年9月10日开始。若第一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即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23日,则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1年的期间,即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24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开放期内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在开放期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2500×0%=0 元

赎回金额=10,000×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在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为: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优势或者重点业务市场份额占比排名前列的龙头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龙头经济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可不受上述5%的比例限制。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考虑到本基金开放期和封闭期的流动性需求变化,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和封闭期内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内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宏观经济研判 、行业研究、产业比较研究体系,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基于股、债相对预期收益率比较,并结合回撤与风险判断,积极动态调整权益资产仓位和相应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当股市隐含预期收益率高于长期债券到期收益率,且股市有趋势性机会的时候,我们将结合配置的行业结构和弹性积极主动提高权益股票仓位,争取超额收益;反之,当股市隐含预期收益率低于长期债券到期收益率,股市估值过高时,我们将结合配置的行业结构和弹性适度出售权益资产,降低部分仓位,控制一定回撤。资产配置策略既考虑股债收益率比较,又考虑配置的行业结构和弹性,实现稳健收益基础上的超额收益。

2、龙头经济主题界定

本龙头经济主题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是指所处行业内或细分小子行业内具有核心竞争优势、规模领先、重点业务市场份额大、营业收入增长、盈利增长持续性较好的公司。该类公司往往对行业或细分小子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具有一定引领力,并对该企业所在地区或该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该类龙头公司通过以下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筛选:

1)定量角度:主要从市场份额占有情况、企业盈利能力、增长持续性三个方面进行筛选,在任一方面满足下列筛选条件的既被视作龙头公司。

a.领先的市场份额。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所属行业或子行业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进行比较,判断企业的市场份额占有情况,精选出备选公司。所选的龙头公司,其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其所属行业中排名均不低于前三分之一。

b.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盈利性较好,公司的销售毛利率和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c.较好的增长持续性。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市场竞争优势明显,持续增长能力较强,过去连续3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所在行业的平均水平。

2)定性角度:主要包括可持续的核心竞争优势明显、公司治理健全、内容较好。

a.可持续的核心竞争优势明显。核心竞争优势包括龙头公司本身或所处的行业具备可持续竞争优势、高进入壁垒或形成一定的“护城河”(“护城河”指:企业用以抵御竞争对手攻击、可持续性的竞争优势)。具体包括品牌、专利、保密配方、特许经营权和政府牌照等无形资产优势;议价能力、工艺优势和规模效益等形成的成本优势或者定价优势;技术领先、服务领先形成的产品相对垄断或很强的市场客户粘度优势;商业模式、服务模式形成平台或网络优势等等。

b.公司治理健全、内控较好。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完善,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管理体系、有效的激励机制,信息披露透明度高,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公司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较好。

3、股票投资策略

经济增长方式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增长,经济转型推动要素价格上升,公司之间竞争也更加激烈,很多行业面临整合,不具有优势的中小公司将被逐步淘汰,具有品牌或核心竞争力的龙头公司具有规模成本、定价权、业绩增长等优势,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通过投资配置行业或子行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公司或潜在龙头公司,分享经济结构变化及行业集中度提升带来龙头公司增长的收益。

(1)行业龙头策略

基于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及核心优势等量化指标,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寻找各行业及子行业的龙头或者潜在龙头公司,既包括价值龙头,也包括成长龙头,既包括传统行业龙头,也包括新兴成长行业龙头,来构建组合配置池;在行业比较的基础上,结合估值和业绩变化,价值选时优选其中阶段更具潜力空间的龙头公司进行有效投资,实现长期超额回报。

(2)选股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选择重点是选择各行业或子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公司。龙头公司选择标准包括前文列示的领先的市场份额、较强的盈利能力、较好的增长持续性或潜力等定量指标标准,可持续的核心竞争优势明显、公司治理健全、内容较好等定性指标标准。在此基础上,选择优质公司,等待这些公司股价进入较好的价值区间时进行合理投资配置。

4、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方面,研究及预测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等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指标,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制定有效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主动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3)信用类债券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所以在个券的选择当中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信用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向好,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如果经济陷入萧条,企业亏损增加,现金流恶化,信贷条件收紧,则信用利差将拉大。其次,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同时政策的变化也影响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融资能力等因素。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特点,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采用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估方面,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利价值,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算,选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二)开放期内的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为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遵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约定的前提下,将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在满足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0%-95%,其中,龙头经济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可不受此比例限制;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则需遵守如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5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在基金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40%。

沪深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2005 年4 月8 日联合发布的反映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的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中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依据。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专业的研究分析,行业中具有品牌或核心竞争力的龙头公司,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该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投资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下转D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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