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jian)设(she)银(yin)行(xing)网(wang)上(shang)查(cha)询(xun)余(yu)额(e),建(jian)行(xing)卡(ka)消(xiao)失(shi)了(le)880
案例分析
银行卡未绑定微信支付宝,平时都只是用来取钱,而且银行卡也在自己的手上,为何里面的三万块钱就被花完了呢?
湖南怀化市的董先生是一名退休教师,他上午去查银行卡余额的时候钱还在,到下午钱就被花完了。而且,消费记录显示的共有14笔支出,并且都不在湖南怀化本地,消费地竟然在广东惠州和深圳,董先生夫妻对于这一事件感觉到莫名其妙。
据董先生称,2023年1月28日他和妻子去银行办理业务,在查询银行卡明细的时候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三万多块钱只剩下四百多,而且他根本没有消费。没有花钱,卡也没被偷,为何余额只剩下四百多了,董先生非常气愤。
董先生夫妇去银行打印了明细,发现2月22日银行卡共有两笔金额较大的支出,总共有19998元,第二天有12笔支出,总共金额达一万多,消费场所涉及五金店、数码产品店等,而且消费明细中显示的人名他们完全不认识。董先生夫妇也称从未去过那些地方。
上午查询时余额还在,短短两天之内三万块钱就被刷没了,董先生所持银行卡的开户行工作人员说董先生的卡可能被克隆了,并建议董先生尽快报案。警方收到报案后立即将此事定为刑事案件并展开调查取证。
“卡在自己手里,钱却没了?我们不信”,董先生的妻子说道,她称董先生因为身体不太好,所以每次都是自己陪丈夫去银行取钱,结果这次去查询的时候钱竟然没了。董先生夫妻都希望公安能够尽快破案,也希望银行能给自己一个说法。
董先生也去了办理业务的银行,希望其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是银行负责人称,他们之前已经给客户做过风险提示,在警方没有将案件调查清楚之前,他们不会承担责任,除非警方那边认定银行确实有责任时,他们才会履行自己的责任。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董先生请求发卡行关于自己银行卡被盗刷一事进行赔偿是应该予以支持的。根据法律规定,持卡人可以先请求发卡行进行赔偿,后期调查清楚之后,发卡行就可以要求盗刷银行卡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董先生的银行卡持在自己手里,却在异地被刷这一事,所在支行的负责人也称由于现在还没有确定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所以目前来说这件事应该有公安负责调查清楚,银行方面调查银行卡被盗刷原因是他们不太专业,需要等待调查结果。
但是根据律师的建议,银行卡被盗刷时,银行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银行这种与自己无关、建议用户走司法程序、等待警方破案后再履行自己职责的态度,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三款中还提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身份识别或者验证信息的过错情形,可以减少发卡行的赔偿额度,在此事件中,董先生有无妥善保管身份识别信息或者验证信息还未查实,同时具体盗刷原因、在那一方面出现了泄密也还未知,因此银行并不能以此为依据来逃避自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即使发卡行没有允诺先前赔偿,如果因为网络支付业务系统的不完善或者设施和技术不符合安全而导致的盗刷,银行也应该先给用户进行赔偿,不管怎样,建行怀化市分行负责人称会在警方破案之后再讨论其有无责任的说法是不合规的。
用户的银行卡使用安全不仅仅需要用户自己负责,银行在监管、支付业务硬件的完善方面也需要不断完善,银行卡持卡人的权益维护中,银行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在用户起诉银行之前,银行应该尽快了解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给用户进行赔付,以更好的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